日本長照制度

根據內政部戶政司之老年人口數統計資料,台灣老人人口數已占全國總人口之10.21%以上。此數據意指台灣已然邁入「高齡社會」階段;這也表示面對亟需解決之各形各色老人需求與問題,將會不斷地接踵而來。故而建構「長期照顧制度」變成是未來老人們會最為迫切需求之項目。

歷年來,政府善意地為解決老人被照顧之需求,陸續於各縣(市)設置有「長期照護管理中心」、「居家服務支援中心」、「老人福利服務中心」、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」等單位,甚至強調「單一窗口」服務;惟其在名稱上雷同,各別功服務內容與定位區分不明確,在執行上實是疊床架屋,服務效果不能彰顯。就因各服務單位係隸屬在不同行政組織結構下,其所負責推動之照顧服務項目及內容,就缺乏整體性規劃,在分工合作無法相互協調、配合情況下,屢屢導致資源白白被浪費。為避免上述現象繼續存生,中央政府居位領導應要如何規劃?必得謀求解決之道。

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,日本之人口結構劇變;此乃因年輕者在戰爭時大都赴外地為侵略他國紛紛捐軀,所以戰後自然迅速列入「老人國」之林。對此已無可挽救之社會事實與現象,日本政府自是無法對老人之生活需求漠視;於是年屆高齡後之介護問題便成為必得為之努力。

日本政府早在 1986 年(昭和 61年)即訂有「長壽社會對策大綱」,期在經濟社會中讓老人之生活活性化,以造就有活力之「長壽社會」。日本在 199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策定之「新黃金計畫」係由「大藏、厚生、自治」三省(就如我國之主計處、衛生署、勞委會、內政部之社會司、民政司、戶政司等單位之綜合)合意策定,修正自「黃金計畫」,要求於 1999 年底前完成擬訂之目標;計畫修正後之費用估計共需要九兆日圓。

日本雖推行公共介護制度已有時日,卻仍不斷地朝著「照顧高齡者」之社會目的前進;台灣從其中至少可學習到:
1.整頓照顧服務基盤:
以實際需要被照顧人口總數,施以「居家式、社區式、機構式」服務方式來奠定長期照顧服務基礎;對不同生活、知能障礙程度之老人,應依個別需求提供不同內容、方式之照顧服務;服務之選擇與提供應以尊重當事人「需求意願」為首要。

2.加強醫療與復健體制:
長照服務涉及醫療、復健、護理、藥事、保健、福利(尤其是區域性福利)、教育等領域之通力合作;推動「疾病綜合性管理」制度亦為照顧服務工作之要環。

3.推動「社區照顧教室」、鼓勵居民志願參與照護服務:
建構完整之社區支持系統,形成「照顧社區」,達到「自助、共助、公助、共生、導入民間資源」之服務目標。

4.活化「應對型」日托服務:
小規模、社區式長照模式為較易被接受、較易管理之服務方式,日後可朝此方面多作謀對。

5.鼓勵高齡者參與「社區性社會活動」:
「預防性介護」係講求預防癡呆、退化、疾病等問題之提早罹生,高齡者若能多參與社區性活動,生活自不封閉,並可減低年紀增長後需被照顧之依賴程度。

6.設立「老人研究中心」:
老人之諸多議題與問題定要有專業機關或單位負責研發工作,才能確切掌握老人相關訊息;我國目前尚未設有如是之專責機構。

老人人口遽增所附帶之需求與問題已趨複雜化、多變化及擴大化;長期照顧既被視為是必要之政策性措施與制度,則要被推行得宜。實體上,若政府能設定以「照護預防」為推動之發展基礎與目標,鼓勵民間致力參與「社區式照顧」服務、佐以「居家照顧為主、機構照顧為輔」策略性服務措施,則長照制度對提升老人之晚年生活內涵與品質,必然是水到渠成。